安徽省雙贏拍賣有限公司拍賣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相關法規、條例和本公司章程,參照國際拍賣通行慣例制訂。
第二條 本公司的拍賣活動將在上述法律、章程和本規則界定的范圍內組織和展開,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價高者得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和當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三條 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當事人應仔細閱讀本規則所列條款,并依此對自己在拍賣中的行為負責。
第四條 在本規則中:
“當事人”一詞是對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和買受人的統稱。
“拍賣人”是指依照《拍賣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人”有時亦稱賣家。
“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競買人”、“買受人”有時亦統稱買家。
“本公司”是指“安徽省雙贏拍賣有限公司”。
“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五條 本公司有權利根據本規則的原則,解釋和處理本規則未盡事宜。對所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執行。
第二章 關于競買人和買受人(買家)的規定
一、關于競買人
第六條 競買人應于拍賣前憑身份證、護照及其他有效證件填寫競買人登記表,進場憑表領取競買號牌,以取得競買權。
第七條 競買人非經事先出具書面證明,證實其為代理人的,本公司一律視其為競買人本人。
第八條 競買人進入拍賣現場即表示接受和同意遵守本規則各項條款。
第九條 競買人在拍賣中舉起號牌即表示接受此時拍賣標的的價位。
第十第 競買人應對自己在任何價位的應價負責,一經拍賣師落槌即認定為最高出價人,不得反悔,并應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否則須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競買人有權有償索取拍賣標的圖錄等相關資料,有權于拍賣預展期間查看拍賣標的,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瑕疵。
二、拍賣標的圖錄(目錄)
第十二條 本公司印制的拍賣標的圖錄(目錄)及相關說明資料不作為正式出版物,僅作為拍賣預告和拍賣標的的介紹。
第十三條 拍賣標的圖錄(目錄)主要是對拍賣標的的作者、來歷、年代、尺寸、材質、保存情況和估計售價等提供一種參考性的文字說明和圖片資料,不表明本公司對拍賣標的的質量、真偽等作為擔保及拍賣底價。
第十四條 因印刷或攝片等原因造成圖錄作品的色調、層次等與原物有誤差的,應以原物為準。
第十五條 競買人應于拍賣日前仔細查看欲競買之拍賣標的原物。買受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拍賣標的為理由提出退貨的要求。
三、委托競買
第十六條 競買人或其代理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若不能出
席,可采用書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為競買。對委托競買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過失、疏忽,本公司及有關職員不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欲委托本公司競買者應于拍賣開始三日前與本公司簽訂委托競買代理協議,并將欲競買拍賣標的的最高委托價位的30%作為委托保證金匯至本公司帳戶,其余款項在競買成功后七日內付清。若至拍賣日本公司未收到委托保證金,則已簽訂的委托競買代理協議失效。
第十八條 已書面委托并已付給本公司委托保證金的競買人,可在拍賣期間用電話應價競買。
第十九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委托競買者若對同一拍賣標的的委托價相同,則最先與本公司簽訂委托競買代理的協議有效。
第二十條 若本公司在競買人最高委托價內未能代理成功,則于拍賣日后十日內向委托人如數退回其委托保證金,本公司對此不收取服務費。
四、傭金
第二十一條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根據《拍賣法》有關規定,按成交價支付本公司一定比例的傭金及其他應計費用。
五、付款及領取拍賣標的
第 二十二條 拍賣標的一經拍定,其買受人在付足全款后方可領取該物品。對成交價在貳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拍賣品,買受人應當場預付成交價的30%的款項作為保證金,并于拍 賣日起七日內一次付清余款,才可取走該拍定物,超過七日未付清余款,該拍定物則視為未拍出,保證金也不予以退還買受人。
第二十三條 買受人付款應按拍賣標的圖錄中所示幣種以現金、匯票或支票支付。若買受人以其他幣種支付,則應按拍賣日前一日中國銀行公布的匯率折算。
第二十四條 買受人如數支付成交價款和傭金及其他應計費用后,即獲得該拍定物的所有權,并應在拍賣日起七日內領取該拍定物。未能在七日內取走而造成該拍定物的搬運、儲存及保險費用等須由買受人承擔,保管中出現的損壞和損失也應由買受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對拍出之拍賣標的,僅在必要時提供簡易包裝服務,買受人領取之后應按自己愿意再行包裝。
第二十六條 買受人不按期付款,本公司有權利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該買受人賠償本公司因其違約所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因買受人遲付或拒付所造成的利息損失,其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利率計算)。
(二)撤銷本公司與該買受人的所有交易并暫時扣留向其出售的所有拍定物,直至該買受人履行所簽協議和本規則條款為止,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該買受人支付。
(三)以公開拍賣或其他方式再次出售該拍定物。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及不足原拍賣成交價的差額由違約買受人支付。
(四)通過各種傳播媒介公開點名譴責其違約行為,并通報全國各拍賣行,必要時提起訴訟。
第三章 關于委托人(賣家)的規定
一、關于委托人
第二十七條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賣時,有義務提供合法的個人身份證明,并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書。
第二十八條 委托人有義務向本公司保證其對所拍賣標的擁有絕對的所有權,在該拍賣標的上沒有牽扯任何債權并有義務主動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所拍賣標的的一切有關資料,并應就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拍賣標的的瑕疵向本公司指明或者提示。
第三十條 若委托人違反了上述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則應對由此引起的一切糾紛承擔法律責任,并負責賠償由此對本公司及買受人造成的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
第三十一條 拍賣標的的拍賣底價由委托人與本公司通過協商書面確定,如更改也須于拍賣日十五日前雙方重新協商書面確定。雙方應對商定的拍賣底價保密。在拍賣中本公司不應以低于拍賣底價的價格出售該拍賣標的。
第三十二條 委托人在拍賣會上不得競買自己的拍賣標的,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 三十三條 除委托人與本公司另有協議外,對已成交拍賣標的,委托人應根據《拍賣法》有關條款規定,按成交價向本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委托傭金和其他應計費用;對未成交 的拍賣標的,委托人應按國際慣例以拍賣底價的1%的款項付給本公司作為有償服務費(無底價拍賣未成交不收服務費),同時支付其他應計費用。
第三十四條 對于某些拍賣標的的拍賣成交后,委托人有義
務協助買受人辦理拍定物的產權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有權利自行決定下列事宜:
(一)確定拍賣標的的起拍價和圖錄上的參考價。
(二)對某件拍賣標的是否咨詢專家的意見。
(三)委托人應支付的用于印制拍品圖錄的費用金額。
(四)某物品是否適合由本公司拍賣出售及拍賣時間、地點、拍賣順序及方式。
(五)在拍賣業務中,對拍賣標的做任何說明和評價。
二、保險
第三十六條 除委托人另有建議外,所有拍賣標的均自動受托于本公司進行投保,保險額以本公司全權估價為準。此保險金額并非對該拍賣標的價值的保證。保險有效期從委托拍賣合同書簽訂之日起到拍賣日后七日止。
第三十七條 委托人應支付成交價的1%的保險費用。
第三十八條 若委托人書面告之本公司無需投保該拍賣標的,則相應的風險由委托人自己承擔,并對任何情況下拍賣標的的損壞及損失負完全責任。
第 三十九條 因蟲蛀和天氣變化等造成拍賣標的損壞,以及畫框和玻璃的損壞,本公司不承擔責任。已投保的拍賣標的的損壞、損失及賠償應根據保險協議有關規定辦理,并在保 險索賠勝訴時,由本公司將保險賠款扣除應計費用后,余款付予委托人。第四十條 如遇外界不可抗拒之災害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本
公司不承擔責任。
三、拍賣收益支付
第四十一條 若買受人及時向本公司付清全部價款,本公司有義務在拍賣標的拍出日起一個月內將拍賣收益支付給委托人。
第四十二條 若在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之前,本公司已將相應于拍賣收益的款項支付給了委托人,則該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歸屬本公司。
第四十三條 若買受人自拍賣起七日后仍未向本公司付清成交款項,本公司將根據委托人的要求,并在本公司認為實際可行的情況下,采取適當措施協助委托人向買受人收取成交價款,但本公司將不以自己的名義向買受人提起訴訟。
四、撤回拍賣標的的手續
第四十四條 委托人可在拍賣預展前任何時間撤回其拍賣標的。但當該拍賣標的的圖錄或其他出版物已開始印刷,則委托人應支付本公司相應于該拍賣標的拍賣底價20%的款項,并繳納其他應計費用;若圖錄等尚未開始印刷,也需支付拍賣底價款額的10%及其他應計費用。
五、關于未能拍出的拍賣標的
第 四十五條 若拍賣標的未能拍出,其委托人應在收到本公司書面通知之后(以郵戳為準)取回該拍賣標的,并繳納拍賣底價的1%服務費。超過兩個月不取,本公司有權利以無 底價公開拍賣或其他出售方式以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條件出售該拍賣標的,并在成交收入中扣除委托人應支付傭金及其他應計費用,將余款付予委托人。
第四十六條 若拍賣標的未能拍出,其委托人可要求本公司再次拍賣。此時雙方須重新議定拍賣底價,并重新簽署委托拍賣合同書。
第四十七條 若委托人在其拍賣標的未拍出后兩個月仍未能取回其拍賣標的,此后發生任何事故,委托人應承擔全部責任。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協助退回其拍賣標的的,過程中的風險及費用須由委托人承擔,除非委托人特別指明并負責保險費外,依慣例,一般不在運輸中投保。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公司作為委托人和競買人的中介代理方,有義務為雙方提供服務,但對委托人和競買人的任何違約、違法行為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 本公司有權利拒絕不宜參加拍賣活動的人進入拍賣場所。
第五十條 本公司有權利按規定提高或拒絕拍賣中的競買價,有權利撤銷、分拆或合并拍賣標的,以及在出現爭議時將拍賣標的撤回及再次拍賣。
第五十一條 本公司有權利決定拍賣及付款時的幣種。
第五章 術語釋義
“應計費用”指本公司對保險、圖錄刊登、包裝運輸、文物火漆、鑒定估價等酌情向委托人和買受人雙方收取相應產生的費用。
“成交價”又稱“落槌價”,指拍賣會上拍賣師落槌決定將拍賣標的售予買受人的價格。
“參考價”又稱“估價”,指本公司印制的拍賣圖錄上對每件拍賣標的的明示價格。該價格由本公司決定,不屬最后確定之售價。
“拍賣底價”指本公司與委托人對其委托的拍賣標的共同商定,并在委托書上標明的最低出售價格。
“拍定物”指已拍賣成交的拍賣標的。
“傭金”又稱“代理費”,指本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條例在成交后向委托人、買受人收取的服務費用。
“拍賣收益”指本公司在拍賣成交后支付給委托人的出售拍賣標的的款項凈額,即成交價扣除傭金及委托人應付應計費用后的余額。